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高空服务业分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高空服务业分会(下称本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里总局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高空服务业分会。英文名称为:High Altitude service branch of COSHA。
第三条 本会是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下称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协会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并依法登记成立的,专门从事有关高空服务业作业安全活动的分支机构,是推动和发展我国高空服务业作业安全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挂靠在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下称劳保所),并在党务、行政、外事、人事等方面接受劳保所领导,其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5号304室。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研究和探讨高空服务业企业的发展、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二)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高空服务业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高空服务业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提供服务;
(四)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有关高空服务业作业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五)研究与建立高空服务业职业标准,加快高空作业服务业企业经营正规化进程;
(六)研究与制定高空服务业企业行业自律体系,推广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生产证书等相关制度;
(七)开展与国际、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建立专业网站,编辑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九)引导会员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
(二)自愿入会并承诺履行会员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高空服务业企业;
(二)为高空服务业企业提供装备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其他从事高空服务业科技研究与服务的社会组织;
(四)热心支持并促进高空服务业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空服务业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二)从事高空服务业企业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
(三)为高空服务业企业提供各类服务专业人员;
(四)支持与关心高空服务业企业的各界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办公室审核,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并备案;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及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及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协会及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协会及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协会或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执行协会和本会有关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和本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和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协会或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协会和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单位会员当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协会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协会或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或委员扩大会议;至少举行一次专业会议或活动。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协会和本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正副主任委员、委员,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四)推选名誉主任委员,聘请顾问;
(五)审议并通过当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并通过委员会财务报告;
(七)制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年度工作计划、长远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九)决定本会下设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十)批准本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除;
(十一)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届五年。每次换届会议应于协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前一年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包括常务委员和委员。委员从会员中经自愿申请,人选所在单位同意,由本会秘书处推荐,并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委员主要应由相关社团组织负责人、高空服务业企业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本会挂靠单位代表等组成,并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第十九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高空服务业有较大影响,热爱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期内。
本会负责人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本会工作。
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本会委员会批准并聘任。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地方联络站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可聘请本会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本会工作。其人选不受是否为协会会员之限制。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并报协会批准,可邀请若干港澳台地区或外籍有关人员作为特邀委员,以协助本会开展海外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团体委员单位,其单位代表即为本会委员,履行委员职责。
管理规范的高空服务业企业或相关社团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团体委员。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本会委员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办公室工作和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按规定比例的会费提留;
(二)本会挂靠单位经费资助;
(三)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发展,不得在会员或工作人员中分配。
主要用途为:
(一)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遵照协会《章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本会的财务管理交挂靠单位财务部门单列代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变更名称须由本会委员会议做出决议,并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报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会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本会委员会议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秘书处及挂靠单位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挂靠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
本条例经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行。